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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征求《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修改部分电子烟监管政策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修改后的内容提到,为实现电子烟市场供需平衡,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进行总量管理,依法依规核定产能和生产规模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修改部分电子烟监管政策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电子烟限制性产业政策要求,提升电子烟监管政策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国家烟草专卖局决定对7部电子烟监管政策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关于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国烟办〔2022〕43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电子烟产业依法纳入监管,产业布局科学合理,市场运行平稳有序,资源配置更加高效,实现供需动态平衡下的总量管理,落实国家烟草控制有关要求,使人民健康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电子烟产业发展走上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为实现电子烟市场供需平衡,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进行总量管理,依法依规核定产能和生产规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烟草控制、核定产能、市场需求、企业订单、合法合规等因素,分类核定年度生产规模,作为自然年度相应产品属类生产交易量的上限进行控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定产能及生产规模,统筹烟叶(含再造烟叶和烟梗)、复烤烟叶、烟丝(含末、粒状)等原料出碱率等,科学合理测算年度使用量,下达烟叶(含再造烟叶和烟梗)、复烤烟叶、烟丝(含末、粒状)等烟草专卖品购销计划
”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地点、项目内容、新形成的生产能力、总投资规模等。” (四)将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目修改为“2。企业近36个月的实际产量、销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出口销量应提供交易合同及海关报关单据;”,第三目修改为“3
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企业遵守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方面的意见及对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核意见
” (五)将第十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电子烟企业近12个月实际产量未达到其最近一次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设备生产能力85%,且近36个月实际产量未达到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生产能力85%的
” 三、对《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国烟法〔2024〕120号)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项,作为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三)为依法取得电子烟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内销品牌持有企业;”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以及产能、生产规模等管理规定;” (三)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为境外品牌持有企业办理申请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一、四、六项的条件
”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符合电子烟产品命名、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 (五)将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将主要生产工序委托未获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生产或委托生产业务不符合核定产能和核定生产规模的;” (六)增加一项,作为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五)违反电子烟产品命名规定要求的;” 四、对《电子烟产品追溯管理细则》(国烟办〔2022〕43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和电子烟批发企业申领、上传、查询、报废电子烟产品二维码,应当使用电子烟追溯平台